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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豐縣司法局行政權力和責任事項清單(2021年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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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子項名稱 |
事項類別 |
實施主體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1 |
吉林省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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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東豐縣司法局 |
《司法部關于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司發通[1997]107號)、《吉林省行政獎勵暫行辦法》(吉政發[2001]39號) 第四條 行政獎勵項目分為定期獎勵、不定期獎勵和專項獎勵。(一)定期獎勵,是指對全省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全省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優秀公務員的獎勵。 |
1、審查 |
《司法部關于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司發通[1997]107號)、《吉林省行政獎勵暫行辦法》(吉政發[2001]39號) 第四條 行政獎勵項目分為定期獎勵、不定期獎勵和專項獎勵。(一)定期獎勵,是指對全省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全省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優秀公務員的獎勵。 |
2 |
吉林省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 |
吉林省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 |
行政獎勵 |
東豐縣司法局 |
《司法部關于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司發通[1997]107號)、《吉林省行政獎勵暫行辦法》(吉政發[2001]39號) 第四條 行政獎勵項目分為定期獎勵、不定期獎勵和專項獎勵。(一)定期獎勵,是指對全省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全省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優秀公務員的獎勵。 |
1、審查 |
《司法部關于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司發通[1997]107號)、《吉林省行政獎勵暫行辦法》(吉政發[2001]39號) 第四條 行政獎勵項目分為定期獎勵、不定期獎勵和專項獎勵。(一)定期獎勵,是指對全省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全省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優秀公務員的獎勵。 |
3 |
法律援助補貼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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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給付 |
東豐縣司法局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
"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
4 |
法律援助補貼發放 |
法律援助補貼發放 |
行政給付 |
東豐縣司法局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
"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
5 |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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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東豐縣司法局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6 |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東豐縣司法局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7 |
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進行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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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東豐縣司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司法部令第15號)第七條 獎勵的審批權限 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模范人民調解員以及集體和個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準。 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 地(市)、縣級司法局(處)表彰的統稱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批準。" |
1.受理事項:人民調解組織負責受理。 2.審查事項:基層行政機關負責審查。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司法部令第15號)第七條 獎勵的審批權限 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模范人民調解員以及集體和個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準。 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 地(市)、縣級司法局(處)表彰的統稱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批準。" |
8 |
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進行表彰獎勵 |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進行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東豐縣司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司法部令第15號)第七條 獎勵的審批權限 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模范人民調解員以及集體和個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準。 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 地(市)、縣級司法局(處)表彰的統稱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批準。" |
1.受理事項:人民調解組織負責受理。 2.審查事項:基層行政機關負責審查。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司法部令第15號)第七條 獎勵的審批權限 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模范人民調解員以及集體和個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準。 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 地(市)、縣級司法局(處)表彰的統稱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批準。" |
9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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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東豐縣司法局 |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1.受理事項: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 2.審查事項: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查。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10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東豐縣司法局 |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1.受理事項: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 2.審查事項: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查。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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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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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給付 |
東豐縣司法局 |
1.《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2.《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3.《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4.《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5.《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6.《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7.《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
1.受理責任:對請求法律援助的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受理。2.調查取證: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取證。3.審查責任: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法律援助材料項進行審核,寫出審查意見。4.確認責任:負責人對接待人員的審查意見進行確認。及時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5.告知責任: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書面告知當事人。6.事后監督責任: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給予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該法律援助機構的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復議。7.執行責任:案件受理之日。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2.《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3.《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4.《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5.《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6.《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7.《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
12 |
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 |
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 |
行政給付 |
東豐縣司法局 |
1.《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2.《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3.《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4.《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5.《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6.《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7.《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
1.受理責任:對請求法律援助的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受理。2.調查取證: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取證。3.審查責任: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法律援助材料項進行審核,寫出審查意見。4.確認責任:負責人對接待人員的審查意見進行確認。及時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5.告知責任: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書面告知當事人。6.事后監督責任: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給予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該法律援助機構的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復議。7.執行責任:案件受理之日。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2.《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3.《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4.《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5.《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6.《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7.《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
13 |
對法律援助申請異議的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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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東豐縣司法局 |
"1、遼源市司法局對法律援助申請異議的審查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 |
"1、落實責任。落實遼源市司法局對法律援助申請異議的審查的規定。 2、報送責任:報送上級司法行政機關。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遼源市司法局對法律援助申請異議的審查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
14 |
對法律援助申請異議的審查 |
對法律援助申請異議的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東豐縣司法局 |
"1、遼源市司法局對法律援助申請異議的審查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 |
"1、落實責任。落實遼源市司法局對法律援助申請異議的審查的規定。 2、報送責任:報送上級司法行政機關。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東豐縣司法局對法律援助申請異議的審查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 |
15 |
人民調解員補貼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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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給付 |
東豐縣司法局 |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
1.受理事項:人民調解組織負責受理。2.審查事項:基層行政機關負責審查。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
16 |
人民調解員補貼發放 |
人民調解員補貼發放 |
行政給付 |
東豐縣司法局 |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
1.受理事項:人民調解組織負責受理。2.審查事項:基層行政機關負責審查。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
17 |
人民調解員因從事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救助、撫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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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給付 |
東豐縣司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
1.受理事項:人民調解組織負責受理。 2.審查事項: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查。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
18 |
人民調解員因從事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救助、撫恤 |
事項名稱人民調解員因從事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救助、撫恤 |
行政給付 |
東豐縣司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
1.受理事項:人民調解組織負責受理。 2.審查事項: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查。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